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7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座8层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座8层704单元。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计7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