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7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座8层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座8层704单元。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百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计7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