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7民初39号
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205598C,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幢8层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7003779021E,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嘉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宗水,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79元,撤诉减半收取6489.5元,由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丽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