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特119号
申请人: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座8层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秀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花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230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裁决书裁决百花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部分工资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未能及时与百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疫情等各方面原因,***对此也是认可的,不能归责于百花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20年2月份百花公司只需向***支付800元,但其却向***支付了2046元,***无权再要求百花公司支付剩余工资954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工作了15个工作日,按照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应为1200元,裁决书裁决百花公司支付***3月份工资1838元认定错误。2.百花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裁决书认定其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
***称,其没有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230号裁决:一、百花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1.2020年2月剩余的工资954元;2.2020年3月1日至19日期间的工资1838元;3.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30日及2020年2月17日至3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529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贰拾元整(12821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之后,百花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百花公司申请撤销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230号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哲森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金光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敏
书 记 员 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