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初2763号
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205598C,住所地福州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
法定代表人:李秀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凤,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沙县城西南路建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程爱玉,执行董事。
被告:沙县卫生健康局,住所,住所地沙县金沙西路**卫生健康局大楼**div>
单位负责人:龚秋明。
被告: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沙县,住所地沙县新城中路**>
单位负责人:彭伟
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县卫生健康局、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锦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星月
书 记 员 傅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