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2199号之四 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205598C,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南侧玫瑰园1座8层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66165909A,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城西南路建设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7MB15736369,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金沙西路2号卫生健康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7345146372Y,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其与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因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按减少后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9545元,减半收取计4772.5元,由福建省百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