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411号
原告***,女,193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