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409号
原告:耿群英,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被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群英诉被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群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耿群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