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12692号
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鑫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宋孝军。
被告:河南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北环路西段城关镇塑料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武彦超。
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佳洁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58元,退还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姜桂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