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与祝训斋、河南佳洁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12695号
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鑫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1977年9月5日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训斋,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北环路西段城关镇塑料工业园8号。
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祝训斋、河南佳洁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