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开元华庭S2-5(B5)幢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佩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道口镇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荣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审判员  郝珠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