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8076号
原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存仙,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政府内
委托代理人胡常明、杨晓会,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川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岭路14号
原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剩余616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