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强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28民初1866号
原告:昆明强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35391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2栋2401室。
法定代表人:候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869G。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郭存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林,云南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强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夯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被告保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禄劝换流站三通一平工程。2019年3月,原、被告达成口头施工协议,被告将禄劝换流站工程的建筑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19年3月底组织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9月中旬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19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专业/劳务分包结算书》,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1377847.56元。2020年7月24日,原、被告签署《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7月24日止尚欠原告工程款890145.56元,承诺分三次付清所欠工程款。原、被告签署《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保宇公司辩称,被告在原告起诉以后支付了20万元,另有机械进出场费不应该计算在内,50万元应该扣除63132元的进出场费用,实际被告还欠原告436869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请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强夯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专业/劳务分包结算书、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证明被告承建禄劝换流站三通一平工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该工程的建筑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完工后于2019年12月28日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377847.56元。2020年7月24日,双方约定尾款支付计划表,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7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90145.56元,并承诺分三次付清所欠工程款。
2、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诉讼保全责任险费,证明因被告未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担及保全费,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宇公司对原告强夯公司提交的专业/劳务分包结算书、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同价款无异议,有异议的是63132元的进出场费用,该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应该从原告起诉的标的里扣除。对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无异议。
被告保宇公司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支付工程款凭证,证明2019年5月26日付款100000元、2019年6月6日付款150000元、2020年6月5日付款200000元、2020年9月30日付款30144.56元、2021年2月10日付款160000元、2021年8月18日付款200000元;
2、劳务分包结算书,证明原告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377847.56元,被告供油料费用100834元,被告垫付进出场费63132元;
3、统计表,证明结算后被告实际欠款373737元;
4、电子版合同,证明进出场费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强夯公司对被告保宇公司提交的支付工程款凭证无异议。对劳务分包结算书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保宇公司的证明目的。对统计表认为进出场费不应由原告承担。对电子版合同双方没有签订过该合同,且内容可以随意修改。
本院认为,原告强夯公司提交了的专业/劳务分包结算书、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保宇公司提交的支付工程款凭证、劳务分包结算书因原告强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统计表系被告保宇公司单方制作,原告强夯公司又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电子版合同因双方均未签字,原告强夯公司又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出示了《云贵互联通道工程禄劝换流站建筑、电气安装施工合同(标段2)》、电子支付凭证、《云贵互联禄劝换流站标段2(建筑、电气安装施工B标)建筑工程B-2标专业分包合同》、支付回单、凭证。
原、被告对上述本院出示的《云贵互联通道工程禄劝换流站建筑、电气安装施工合同(标段2)》、电子支付凭证、《云贵互联禄劝换流站标段2(建筑、电气安装施工B标)建筑工程B-2标专业分包合同》、支付回单、凭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6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与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云贵互联通道工程禄劝换流站建筑、电气安装施工合同(标段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将云贵互联通道工程禄劝换流站建筑施工及电气安装发包给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9年9月25日,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宇公司签订《云贵互联通道工程禄劝换流站标段2(建筑、电气安装施工B标)建筑工程B-2标专业分包合同》,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承包的工程中的建筑工程B-2标分包给保宇公司施工。保宇公司承包后与强夯公司口头约定,又将换流站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分包给强夯公司施工。口头约定后,强夯公司即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28日,保宇公司与强夯公司进行结算,保宇公司应付强夯公司工程款1377847.56元。2020年7月24日,保宇公司与强夯公司协商达成了一致,签订了《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约定:至2020年7月24日,保宇公司已付工程款、油料款487702元,还应付强夯公司890145.56元。此尾款分批支付计划时间表:第一次付款时间计划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290145.56元;第二次付款时间计划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300000元;第三次付款时间计划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300000元。《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签订后,保宇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30144.56元、2021年2月10日支付160000元、2021年8月18日支付200000元。现保宇公司尚欠强夯公司500001元。
因本案,强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强夯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4300元,支付保全费721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换流站地基强夯处理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在2019年12月28日的结算中,明确了工程款为1377847.5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877846.56元,被告现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1元。关于被告抗辩“进出场费63132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见,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且在双方签订的《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中也未提及该费用,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时间计划表》中约定“第三次付款时间计划于2020年12月31日”,即在2020年12月31日付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至今未付清款项,被告的行为己属违约,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强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强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7216元、保全担保保险费4300元,合计11516元;
三、驳回昆明强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平
人民陪审员  潘庆辉
人民陪审员  王增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