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禄丰鑫馨工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民初685号
原告:禄丰鑫馨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环城东路东昇综合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EYGT47。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政府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869G。
法定代表人:郭存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禄丰鑫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丰鑫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原告禄丰鑫馨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润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