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228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晔,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欣洁,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郭存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贤江(公司员工),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俊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