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特26号 申请人: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申请人:***,女,1992年7月17日生,汉族,***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申请人:**,女,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彬***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宇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保宇公司称,1.请求撤销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3]48号仲裁裁决。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仲案字[2023]4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高自龙并非工亡,保宇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退一步说,即使认定为工亡,***也不符合领取供养的条件,***属农村户口,不属于无固定收入的人,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在2021年时年龄为56岁,也不符合供养条件,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依靠高自龙生前提供相应的生活来源来佐证。高自龙的工资是按天计发,上一天班发放一天工资,仲裁裁决以高自龙全勤的月工资4785元计算错误。本案应属非终局裁决,但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是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仲案字[2023]4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保宇公司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1日,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3]48号终局仲裁裁决:一、由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4730元,合计921410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二、由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14元(4785元×40%),其中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支付金额55506元,由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按月支付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情形出现,期间并随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申请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属因社会保险发生的相关争议,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供养亲属条件,***仲案字[2023]48号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应予撤销的情形,保宇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3]4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