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015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692.92元[其中支付货款84396.04元及利息暂计5086.88元(以8439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255元、案件受理费9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