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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03民初45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云龙
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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