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1民初6281号
原告: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江苏省新北区。
原告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就同一事实,起诉原告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在本院先行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苏0411民初58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