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727号
申请人: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微山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FJCE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1703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