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4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胜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26345元,租赁物损失20203元,其他费用1445元,违约金暂不计算,律师费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89元,执行费926元,以上合计5830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