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60676-1,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路12栋28附13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03224-5,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特10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明确: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及利息590494.69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查询走访,除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利民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敦齐
审判员  吴代华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