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宁,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信东,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12栋28附13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江。
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资金374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107033901323694221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资金374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宁,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信东,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12栋28附13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江。
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资金374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107033901323694221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凯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资金374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