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3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利民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鲍建虎,董事长。
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A-1303室。
法定代表人:许永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5元,减半收取23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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