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283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A-1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利民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鲍建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善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嘉善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37元,减半收取计45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9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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