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661号
原告:谷新兵,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利民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429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谷新兵与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新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谷新兵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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