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3执17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建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浙桐乡劳人仲案(2018)浙0483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7466621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1849元、执行费1269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了调查,经反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以及在桐乡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2019年8月1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截止2019年9月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以及执行费。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17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远
审判员***
审判员易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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