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402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连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宏伟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