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1民初2949号
原告: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宇,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绥中县。
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地址绥中县文化路圣帝雅阁小区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常,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坡,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揣连军,系该单位职员。
原告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22117.7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5137元利息以45685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4日,原告收到辽宁绥中长城国家森林公园林相改造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确认我公司中标,同日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期156天,养护期一年。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计划进行施工,于2019年4月30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申请了验收,在此期间被告方主管领导侯广立一直与原告进行施工计划、进度、存在问题等方面管理协调工作,直至2019年4月底接到甲方主管单位办公室王健电话告知,侯广立病逝。该项目由他代管,约定下步工作听他电话通知,过了一个月时间仍无音讯,原告多次上门找相关领导负责人,均无人受理该工作,总是无功而返。这期间施工单位还要继续垫付工程项目上的支出。我公司为小微企业,本来资金就十分紧张,今年受疫情影响更使企业雪上加霜,至今无法复工复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同辽宁绥中长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绥中长城国家公园进行改造,合同约定了工期、承包范围、价款等事项。原告依照约定完成施工,且已经得到783176.53元工程款。2019年5月,绥中县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成立了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剩余工程款因原告未申请工程验收,暂时无法核算具体工程款数额。被告未能结算支付。原告应依法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工程验收申请,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葫芦岛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1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