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德尔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874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告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M9Q767。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德尔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00359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德尔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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