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874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告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M9Q767。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德尔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00359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德尔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