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兵08财保9号
申请人新疆西部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35003900876××××)为申请人新疆西部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西部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西部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宏坚 审 判 员 游绍群 审 判 员 宋娟娟
法官助理 路桂华 书 记 员 刘函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