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科信专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破申2号
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57号7楼。
代表人:李连军,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科信专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工业园区东八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9月17日,本院受理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2月21日,科神公司管理人以被申请人新疆科信专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与科神公司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现象为由,申请对科信公司进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科神公司系科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科信公司位于新疆石河子北工业园区东八路10号,注册资本贰仟万元,其主要经营农业机械及配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专用扫雪设备、公路养护机械、道路环卫机械、交通设施产品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28日,本院组织召开了关于科信公司与科神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听证会,被申请人科信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为被申请人科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同时作为科神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科信公司与科神公司在经营管理、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方面高度混同,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并且不利于实现公平的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本院认为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破产费用、实现公平清偿债权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新疆科信专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娄战英
审 判 员  管仁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秀梅
书 记 员  文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