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破申4号
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57号7楼。
代表人:李连军,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科神农机装备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80-2号。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21年9月17日,本院受理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2月21日,科神公司管理人以被申请人新疆科神农机装备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神研究公司)与科神公司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现象为由,申请对科神研究公司进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科神研究公司系科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科神研究公司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80-2号,注册资本伍佰万元,其主要经营拖拉机配套农机装备产品研发、中试、工艺设计制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28日,本院组织召开了关于科神研究公司与科神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听证会,被申请人科神研究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为被申请人科神研究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同时作为科神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科神研究公司与科神公司在经营管理、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方面高度混同,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并且不利于实现公平的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本院认为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破产费用、实现公平清偿债权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新疆科神农机装备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娄战英
审 判 员 管仁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秀梅
书 记 员 文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