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光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破申1号
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57号7楼。
代表人:李连军,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80-2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9月17日,本院受理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2月21日,科神公司管理人以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与科神公司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现象为由,申请对光华公司进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科神公司系光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光华公司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80-2号,注册资本伍佰万元,其主要经营机械设备研发;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租赁;农业机械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28日,本院组织召开了关于光华公司与科神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听证会,被申请人光华公司认为其不属于科神公司的关联公司,不同意对其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科神公司管理人提交了新疆公信天辰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的《新疆光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权利及义务关系》等材料,列举了两公司经营场所一致、光华公司资金初始来源为科神公司职工集资款;产品销售渠道及市场均为科神公司;技术及生产人员均来自科神公司;主要产品为科神公司所有;传统产品也为科神公司所有;存货收发由科神公司管理等事实,证明光华公司与科神公司系资产划分不清的关联企业。
本院认为:科神公司管理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光华公司与科神公司系关联企业。本院作为被申请人光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同时作为科神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光华公司与科神公司在经营管理、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高度混同,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并且不利于实现公平的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本院认为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破产费用、实现公平清偿债权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新疆光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娄战英
审 判 员  管仁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秀梅
书 记 员  文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