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财保21号
申请人: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01157855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申请人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内的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以***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内的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