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2272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告: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桥头镇吴桥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桥头乡肖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被告:***,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