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6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组织机构代码证:058196173。
被执行人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01157855。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被执行人***,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邑县天杰柜业有限公司、河北振兴柜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2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