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信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791号
原告: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2-643。
法定代表人:周巧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
原告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颖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