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02民初9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现住所,本案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富佳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