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02民初9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现住所,本案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富佳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