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党智。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吉010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2023年3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吉0103执4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