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长春某某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4执134号 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长春***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长春***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3804元(含执行费106元)交付至法院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案款13698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