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4执134号
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长春***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江苏恒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长春***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3804元(含执行费106元)交付至法院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案款13698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