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智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宁夏智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景泰富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3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智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金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泰富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申请执行人宁夏智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富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景泰富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智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680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2019年9月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423执1436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万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