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三期南海2栋2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6MQ1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智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锋大道1389号征鸿城市时光商业广场公寓式办公楼第29层29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LYMHM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智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62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智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6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为
审判员易超群
审判员*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