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11民初8385号
原告湖南泰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隆回县合生电器行(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郭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委托付款证明书、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及仟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原告的陈述,可以印证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仟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案外人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月利率1.2%。同日,原告按被告委托向案外人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15万元。因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说明,确认已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原告15万元,用于被告还其的货款。
上述证据,有借条、委托付款证明书、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及仟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隆回县合生电器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泰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66元,由被告隆回县合生电器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芸
书记员 段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