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6民初86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43173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