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23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1.3元,减半收取154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跃  华
书记员 严少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