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民初875号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建设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厦门分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件案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案件案由进行相应地变更。根据翔安建设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系主张正和建设公司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应依照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缴付投标保证金,紫金保险厦门分公司应依约承担投标保证金的赔付责任。此外,翔安建设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进一步明确其并非主张正和建设公司、紫金保险厦门分公司承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而是基于投标文件的约定,请求二者依约支付投标保证金。可见,翔安建设公司与正和建设公司、紫金保险厦门分公司之间的讼争是在项目投标文件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讼争基础法律关系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法律关系。本案系因合同关系引发的争议,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因本案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案涉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案件标的额为74.9469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代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