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8437号
原告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湖里建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建伟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