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446号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赖明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平,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花园一期16号楼188梯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永晋,执行董事。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
负责人:黄跃华,副总经理。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