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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86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43173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