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86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43173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