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36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东山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新榕巷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24211700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43173N。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闪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闪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山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